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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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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由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政府财政性资金,要求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一是可以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增强政府采购的竞争性,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可以增强政府采购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供应商测算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风险和利益,为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提供便利;三是可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相互监督,从而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并可以在一定程序上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当行为。政府采购要求公开的信息很多,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两项。这里所说的采购标准,是指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需求及采购预算确定的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要求。采购结果是指根据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中标、成交的主要情况。本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期限及具体操作程序未作规定,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政府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二、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一是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采购人应当根据责令改正决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二是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处分。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决定不予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决策人,事后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或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因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下属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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