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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除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对已经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还应当对已经进行的采购活动作出相应的处理,确定已经进行的采购活动的效力。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在出现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时,如果仍按原来的采购程序和供应商的投标或者报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则该中标、成交结果是不公平、公正或者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同时,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终止已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些供应商还可以参与重新进行的采购活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出现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已经影响或进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而且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的,则已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定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或者政府采购要求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应当是不合理的或者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如果该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撤销该合同。采购合同撤销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出现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由该合同已不可能被撤销。同时,由于中标、成交结果是不公平的或者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因此可能给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千万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采购人、供应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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