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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人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企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释义】本条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亚意串通、受贿,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私下串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确定中标、成交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破坏政府采购秩序。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得利用其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拒绝或者阻挠,不得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标底是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标底对于确定中标供应商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招标项目的底价。
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1)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受贿数额不满五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上述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是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程序酌定。二是对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指的是违法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三是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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