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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渠道新突破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28 16: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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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九条”)明确指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尽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意见、有关具体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但这无疑为我国证券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面临新的突破。

  证券公司面临融资困境

  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证券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已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公开上市、发行债券、中长期贷款、短期借贷等都是可选择的融资渠道。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当狭窄,缺乏多样化、稳定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不畅直接导致证券公司融资成本高企、融资风险加大,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

  财务杠杆过低,导致中长期债务融资尤其匮乏。在同样的资本规模下,财务杠杆的运用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管理更多的资产,从而在资产运营上更具规模经济性。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多来源于自有资本,杠杆程度低。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如2001-2002年我国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约保持在85%-140%,远低于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中信证券近3年来一直保持在80%左右,宏源证券稍高,达到90%左右,但均低于发达国家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95%以上)。就债务结构来看,我国证券公司中长期债务比例极低,2002年底,我国125家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为1041亿元,其中长期负债仅为85亿元,仅占总负债的8%;在所有证券公司中,仅有26.4%的证券公司有长期负债,其余证券公司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均为零。缺乏中长期、稳定的债务融资渠道,是造成我国证券公司债权资本过低的主要原因。

  现有的短期融资渠道行政管制因素太多,管得过多过死。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管理层先后放开了拆借、回购、质押贷款等短期融资渠道,但总体而言,这些渠道的限制因素过多,市场化程度低,隐性成本高企。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例,目前仅有70家左右的证券公司获得准入资格;二是对一些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融资限额进行严格限制,证券公司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资金数量有限;三是对资金使用途径做出严格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

  融资渠道拓展的新趋势

  “九条”推出之后,发行股票和债券将真正成为证券公司可选的融资途径。

  首先,优质证券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时机不断成熟。证券公司公开上市已是全球性趋势,如美国排名前十位的投资银行无一例外的均是上市公司。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取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扩充资本实力,而且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的规范化。一些优质证券公司公开上市的时机已经成熟,在管理层明确支持证券公司公开上市的大好机遇之下,国内证券公司应该尽快将现有资产进行优化和重组,剥离不良资产,力争早日上市。

  其次,合资格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的障碍将逐步消除。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综合实力强劲、信誉卓著、经营规范、业绩优异的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证券业的中坚力量,它们已具备了发债的条件。当然,囿于证券公司自身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如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不佳、治理结构不完善、信用级别尚未建立、证券公司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等,证券公司发债渠道尚未真正打通。为此,管理层应尽快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证券公司资信评估制度等配套措施,规范证券公司发债行为;而证券公司也应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降低发债风险,证券公司发债的障碍将因此得以逐步消除。那些规模较大、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质量高的证券公司将可能率先获得发债资格。

  “九条”之后,对券商短期融资渠道的种种限制也可望进一步放松。

  中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进行短期融资,相对而言短期融资渠道较为丰富,但由于行政管制较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意见》的出台将为短期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奠定基础,我们预期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种种限制将逐步放宽,相关法律法规也将逐步完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其最大效用。

  比如在同业拆借市场,降低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门坎,适当延长拆借期限,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在国债回购市场,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在质押贷款方面,可考虑修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的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并放宽贷款人条件。

  信用贷款等新的融资方式将得到规范和发展,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市的通道有望打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法规与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证券公司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规范并开辟一些新的融资渠道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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