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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非货币性信息的披露 会计报表本身侧重于定量化信息的披露,对定性化信息的披露不够,许多无法量化的非货币性信息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揭示。而这些信息往往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经营业绩、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所必需的。披露这些信息,有助于他们更好的理解会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了解经济事项变动的原因,关注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文字或文字、数字兼用的表述方式对相关的非货币性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二)预测信息的披露 会计报表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其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历史信息。但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应用也对历史信息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他们不只需要历史信息,更加需要帮助他们进行决策的预测信息。而预测信息的披露,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实现。 (三)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 会计报表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凡进入会计报表的信息,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按严格的确认标准予以确认。符合标准的信息作为相应的会计要素被纳入会计报表当中,而那些不能完全满足标准的、大量的、有用的重要信息被排斥在会计报表之外,使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完全真实。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则较为灵活,受会计准则限制也较少,因此,可以将这些有用信息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出来。 二、目前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大于效益 会计信息也可视为一种商品,需要耗费一定的加工成本,但揭示信息的成本必须低于其所带来的效益。目前,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存在成本大于效益的情况。一方面,会计报表附注越编越长。由于内容繁多、涉及面广,使信息的收集、整理、计算相对困难,导致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真正利用这些附注信息的人没有同步增长。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利益,并没有随着信息的增多而相应增加。 (二)保密不当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应当考虑的重要事项之一。如果会计报表附注信息过分披露,就可能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不够,又会影响其使用价值。现阶段,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还不能有效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分寸。有些企业不重视会计信息保密原则,对会计信息的公开不加节制,被告上法庭;有些企业过分强调保护商业秘密,使很多重要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损失。 (三)存在虚假信息 从近几年发生的财务会计丑闻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都有不实的陈述,存在虚假信息。某些企业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时,故意含含糊糊、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以此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很难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甚至获得的是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经济损失。 三、完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提高披露质量 会计报表附注不是越长越好,其关键不是数量,而是质量。造成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成本大于效益的原因主要是,重要的信息和不重要的信息、甚至无价值的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都出现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并且,一律同等对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本是要运用好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信息,要区别对待,选择不同的披露方法。重要的信息应当详细描述前因后果;不重要的信息应当简化,甚至省略。 (二)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披露 针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时保密不当的现状,笔者认为,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首先要注意保护企业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正当权益,在此基础上,应该加强对充分性原则的重视。如果信息对使用者具有重要影响,在不损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予以揭示,满足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知情权。 (三)明确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误导性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惩罚、制裁,是制约其编制、公布的有效手段。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从编制到公告要经过诸多环节,如果虚假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往往责任模糊,或是由最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一方来承担,而责任的承担也以经济赔偿为多。这就使得过失的大小与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应,纵容了信息提供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从法律上明确虚假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所有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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