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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会计法10月起施行做假帐可罚2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21 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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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总会计师,单位领导若任用自己亲属作为单位会计要受行政处分,做假账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单位须设总会计师

  随着近年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资产越来越大,单位私建小金库、贪污和挪用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违反此项规定,未依法设置总会计师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人员当会计要回避

  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实行回避制度十分重要。法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与前面所指单位的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违反此规定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回避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做假账直接责任人最高罚2万

  防止做假账是法规的重要内容。法规规定,做假账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法规还明确了9种做假账的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等。法规还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做假账行为的,可对其最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脑核算不备份要重罚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如今电脑核算已渐渐取代手工账簿。但使用电脑也带来了更改会计数据容易、数据易丢失等问题。法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这些单位还应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违反上述规定,软件等不符规定、未对会计数据备份、未建立会计软硬件管理制度等,对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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