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厂商管理办法范本
2004.01.27
1、 目的
藉由协力厂商之资格评估筛选合格厂商,并经定期性评核作业以确保供货品质最佳状况。
2、适用范围
凡供应生产性原物料,委外加工品、半成品、成品之厂商均适用之。
3、内容
3.1 协力厂商开发
3.1.1 采购部门应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的参考。
3.1.2 各项材料的供应商至少应有3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厂商调查表》(附件一)存档备用。对于未达本公司标准的厂商,采购部门应定期检讨并开发新供应商。
3.1.3 新供应商的开发,由生产管理部门会同采购人员实地考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以后,填制供应厂商调查表(若由于采购时效而由采购人员自行开发,则由采购人员填制)列为备选厂商。
3.2 协力厂商之资格认定
3.2.1 经国际性或国家级机构承认合格之厂商。
3.2.2 对其贩卖之产品有良好实绩的厂商。
3.2.3 经技术部门或品保部门品质鉴定,检验或试验承认合格者。
3.2.4 合约中经客户指定使用产品之厂商。
3.2.5 本公司已采购一年以上,实绩良好者。
3.2.6 当协力厂商无法以上列五项取得合格资格时,可由采购单位召集品保及技术部门依《协力厂商评鉴记录表》(附件二)内容加以评估,总分需达七十五分以上始可列入合格厂商。
3.2.7 以上要求符合其中一项者可为合格厂商;并由采购单位建立合格厂商名录。
3.3 交货后之协力厂商资格评估重点:
3.3.1 评估时机:
3.3.3.1 平均每月购置金额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之协力厂商。
3.3.3.2 每半年办理合格协力厂商供货后资格评估一次。
3.3.3.3 新开发之协力厂商经评鉴合格开始交货六个月后为初次资格评估。
3.3.2 评估项目:
3.3.2.1 以品质、交期、技术服务三大项目进行评估。 品 质——由品保部门负责评分。 交 期——由采购单位负责评分。 技术服务——由品保部门负责评分。
3.3.2.2 品保部门于接收采购部门之《协力厂商资格评估表》后,需会同采购部门执行评估工作。
3.3.3 评估方式 请参阅《协力厂商资格评估表》内所述之项目评分(附件三)。
3.3.3.1 经协力厂商资格评估表之评估项目各项配分加总后于总分达八十分以上,即评监等级为甲等,始可列为合格协力厂商。
3.3.3.2 经评估项目各项配分加总后于60至79分之间,即评监等级为乙等者,采购部门应即发函告知不合格原因并限期要求改善。
3.3.3.3 经定期评估为丙等之不合格之协力厂商,采购部门应即告知不合格原因并暂停交易半年;改善后始可提出交易申请。
3. 4 合格协力厂商之管理 经过以上程序认列合格之协力厂商,采购部门应填写《协力厂商履历表》, 建立合格厂商名录(附件四)。
4. 附则
4.1 本办法由采购课订定,奉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4.2 附件
附件一:协力厂商调查表
附件二:协力厂商评鉴记录表
附件三:协力厂商资格评估表
附件四:协力厂商履历表
4.3 规章沿革:
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