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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款方式上寻找空间 —企业销售时的实例筹划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20 16: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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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款方式上寻找空间 —企业销售时的实例筹划

2004.12.05


例一:2004年1月1日,A公司将自有门面房出租给B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有两种收租方案可供选择(假设A公司各年度均盈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年利率为10%,出租房产每年应当提取折旧8万元):

  方案一:A公司在每年年末向B公司收取当年租金200000元,5年合计1000000元。方案一税收负担为:

  每年应缴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每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000×(7%+3%)=1000(元)

  每年应缴房产税=200000×12%=24000(元)

  第一年应缴印花税=200000×5×1‰=1000(元)

  第一年租赁房产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80000-10000-1000-24000-1000)×33%=27720(元);第二年至第五年租赁房产所得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80000-10000-1000-24000)×33%=28050(元)

  方案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收取5年租金,折算现值为758157元。

  分析:方案二中A公司实际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取得收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平均计入各年度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方案二中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方案一是一致的。方案二税收负担为:

  每年应缴营业税=(758157÷5)×5%=7581.57(元)

  每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7581.57×(7%+3%)=758.16(元)

  每年应缴房产税=(758157÷5)×12%=18195.77(元)

  第一年应缴印花税=758157×1‰=758.16(元)

  第一年租赁房产净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758157÷5-80000-7581.57-758.16-18195.77-758.16) ×33%=14631.45(元);第二年至第五年租赁房产净所得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758157÷5-80000-7581.57-758.16-18195.77)×33%=14881.65(元)

  可见,这两种方案收取租金的折算现值是相等的,但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年少负担营业税2418.43元(10000-7581.57),少负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41.84元(1000-758.16),少负担房产税5804.23元(24000-18195.77),第一年少负担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13330.39元(1000-758.16+27720-14631.45),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少负担企业所得税13168.35元(28050-14881.65)。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例二:2004年1月1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2004年度购销合同,C公司将自产粮食白酒分若干批销售给D公司,有两种收款方式可供选择(假设C公司2004年度盈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方案一:C公司在货物发出的同时,分批向D公司收取价款,价税合计金额为234万元;

  方案二:C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D公司一次性预收货款,并给予D公司5%的折扣优惠(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为222.3万元。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方案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方案一相同。

  根据计算结果可知,采取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负担增值税1.7万元[(234-222.3)÷(1+17%)×17%],少负担消费税2.5万元[(234-222.3)÷(1+17%)×25%],少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42万元[(2.5+1.7)×(7%+3%)],少负担企业所得税2.34万元{[(234-222.3)÷(1+17%)-2.5-0.42]×33%}。如果方案一分批取得的收入折算现值与方案二差距不大,那么选择方案二更为有利。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选择收款方式时,除了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要测算税收负担的变化情况。在一般情况下,采用预收款方式可减少销售收入,并且不会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提前(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因此可相应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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