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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2条: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 取消。
| 因修订后不再涉及重组收益,只确认损失,其确认和计量不再是主要问题。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5条: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 第6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收益,记入当期收益。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4条: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当期损失. | 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其差额,不再记入当期收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直接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进行比较,小于债务帐面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大于债务帐面净值部分记入当期损益.(不再考虑公允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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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⑴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 ⑵ 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 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 修订后的准则,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债务人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也不再将重组债务债权人享有的股权或股份的份额与其公允价值进行比较,而直接将享有的股权或股份数额与重组债务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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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8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 | 第7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的金额,债务人不作帐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 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部分不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对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之中,如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为结清债务当期的重组收益。 |
第9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第10条: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务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 第8条: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⑴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⑵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⑶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 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不论其形式如何,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提出的债务人会计处理要点为: ⑴ 将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⑵ 将债权人享有的股权或股份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 如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其包括在将来应付的金额中; ⑷ 清偿资产的帐面价值、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等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均计入“资本公积”。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11条: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⑴ 已对债权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⑵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9条: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 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再按账面余额和是否计提损失准备加以考虑,直接将收到现金数额与重组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实质并无任何改变,只是表述进行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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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帐;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 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权人应直接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入帐价值,不再考虑公允价值的因素。 如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其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 |
第13条: 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 第11条: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帐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 |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权人应直接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帐价值,不再考虑公允价值的因素。 如设计多项股权时,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按各项股权占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确定入帐价值。 |
第14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券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将来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第12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帐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重组债权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小于将来应收金额,不作处理;涉及将来的或有收益,不包括在将来应收的金额中,实际收到时,作为“当期损益”。 |
第15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再按第13条的规定处理。 第16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再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 第13条: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⑴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帐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⑶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⑵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第2款规定处理。 |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要点为: ⑴ 先将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 ⑵ 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扣除现金后的帐面价值入帐(如有多项按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⑶ 如有债务转为资本的,按“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所占其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 |
披露 债务人应披露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 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 原来对债务重组收益总额的披露,改为对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的披露。 |
衔接办法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