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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主要修订条款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22 4: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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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主要修订条款

2004.02.20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差异比较

    引言:本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

    原因是在投资准则中已有规定。

取消。

    即本准则也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股权的情形。并在投资准则中明确规定,此种情形按照非货币交易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按照原投资准则处理,此类问题的会计处理不仅会涉及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且要考虑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在投资转让或处置时,还要涉及到资本公积、递延税款项目的处理及应交所得税的计算问题,会计处理相当麻烦。

    准则修订后要求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简化了许多。

定义

   待售资产,……

   非待售资产,……

取消。

    因新准则不再承认“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也就不必区分“待售”与否了。

会计处理

  

不再区分“同类交换”和“非同类交换”,全部按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只是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增加了相关税费的考虑,即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涉及补价及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仍与原“同类非货币交易”的处理相同。

    由此以来,企业就不存在“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了,会计处理简化,除涉及收到补价的情况外,一般不会确认收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衔接办法:全部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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