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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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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㈢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㈣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㈥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㈦《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㈧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㈠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㈢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㈣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㈤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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