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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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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应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㈠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㈡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㈢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 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中,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仅与对外汇风险套期有关。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㈠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㈡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㈠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㈡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㈢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㈠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㈡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㈢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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