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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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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 款;

  (三)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 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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