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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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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墓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以殷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通过股份支付换。入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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