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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研究的通知
    日期:2006-4-27 文号:国税办发[2006]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等完善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深入开展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查研究,是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条件的重要措施。为开展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研工作,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优势,根据今年各地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研究课题的情况,现将研究课题及分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组织开展好课题调研工作。
        一、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领导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各单位要组织专门的课题组,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任课题组成员,也可以吸纳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课题组的研究工作。课题牵头单位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课题总负责人。课题参与单位的课题组组建后,要将课题组组成人员名单、课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课题牵头单位,各课题牵头单位汇总后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各课题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在与各参与单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课题研究思路,拟定调研和写作提纲,落实主执笔人,明确课题参与单位的工作分工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课题各部分研究、写作的具体方法、格式、时间进度和其他要求,掌握和推进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课题调研任务。
        三、各课题参与单位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工作。要按照课题牵头单位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配合整个课题的调研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和有关要求撰写课题分报告,分别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课题牵头单位。 
        四、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和按时上报。各单位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认真总结和充分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各个参与单位发现当前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和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要主动及时与课题组其他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和统一观点。需要由总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反映。
        各课题牵头单位在汇集各参与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课题总报告,并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各参与单位研究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各牵头单位总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研究课题及分组名单(2006年度)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
    研究课题及分组名单
    (2006年度)


      一、完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和机制
        研究重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优势和实际成效;目前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做实个人账户,进一步创新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体制和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社保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征缴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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