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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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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㈡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 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㈠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 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㈢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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