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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白: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一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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