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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6-2-15 文号: 会协[2006]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为了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执业队伍,全面贯彻落实行
    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我会正在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19号)进行修订。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反馈我会。

      《制度》及修订说明全文可登录我会网站查询。

      联系人:中注协继续教育部高格;

      电 话:010———68721166转1102;

      传 真:010—68720138、68474986;

      电子邮件:gaoge@cicpa.org.cn.

      附件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
    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
    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职责与分工、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在注册会计师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不同能力需求分层次进行。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继续教育培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可
    以从事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分别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系统规划和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全行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

      (五)组织、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组织、推动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考核、评估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九)建立健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科学管理和使用信息资料;

      (十)属于中注协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中注协应积极推动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及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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