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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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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本准则规定不应追溯调整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目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原包括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账面价值中的相应金额,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在该日之前已成为亏损合同和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原规定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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