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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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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货币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百分之十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百分之十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百分之十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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