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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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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㈡职工福利费;

  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㈣住房公积金;

  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㈡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㈢上述㈠和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本准则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㈠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㈡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㈢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㈣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㈤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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