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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日期:2006-2-1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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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以足够识别和 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主要包括:

  (一)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信息技术在计量过程中的作用;

  (三)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帐户或交易的类型;

  (四)依赖服务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或支持计量数据的范围;

  (五)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六)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

  (七)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记录;

  (八)在形成和运用假设以及监控假设的变化时,管理层采用的方法

  (九)估值模型及相关言息系统的更改控制和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对估位模型中使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控制。

  第七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当确定与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可能影响巨够实施控制动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评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适当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对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是否充当。

  第十二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应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为前提。

  如果某项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价,且其他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也明显不适用或不能实施,该项假定可能不成立。当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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