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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日期:2006-2-15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四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利用其经验和见解,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由于在审计工作中情况会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对本条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考虑应当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


        (三)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第三章  总体审计策略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第九条  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包括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包括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预期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在制定总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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