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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日期:2006-2-15 文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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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准则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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