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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日期:2006-2-15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第二章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


      在执行本条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二)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


      (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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