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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12-26 文号:中评协[2005]18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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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协会应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年检工作,并请就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二)各地方协会应当根据年检收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情况更新注册管理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

  (三)根据协会工作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注册资产估师更换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为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请各地方协会在年检中收集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照片标准为1寸免冠蓝底近照),并随年检汇总材料一同上报中评协。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制定年检政策,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年检工作。

  各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

  第四条每年12月31日为年检基准日,年检基准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年检。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是否超过70周岁;(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九)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地方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列材料提交各地方协会:(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附件1);(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第七条地方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地方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应重点检查。

  第八条地方协会对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相应栏目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撤销注册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并应责令其改正,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并暂时代管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予以通过年检。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撤销注册规定情形或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并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或吊销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九条对处于转所过程中,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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