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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12-1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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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沟通,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及董事会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及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和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的倡导和推行;
(二)能够准确识别和计量所有重大风险以及恰当监督、控制这些风险的系统;
(三)适当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会计程序;
(四)资产质量的评价、资产的恰当确认和计量;
(五)用以防范利用商业银行犯罪的“了解客户”规则;
(六)适当控制环境的采用,以实现既定的业绩、信息及合规性目标;
(七)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合规性的测试以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负责建立会计程序,以保持可以足够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这种责任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需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专门成立审计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允许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经常性的会议不仅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可信度,而且有助于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加强公司治理的主要职能。
第七条 管理层有责任按照董事会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与商业银行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的一部分,它能够评估商业银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恰当并得以遵循,保证商业银行建立恰当、有效和稳定的风险管理及控制程序,并独立于日常履行这些政策和程序的部门和人员。为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层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具备持续、恰当的内部审计职能。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所审计或核查的业务活动,并独立于日常内部控制过程。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组成部分都应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核查范围。
内部审计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胜任能力对于恰当履行其职能至关重要。因此内部审计部门需要配备具有适当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且不承担经营责任的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实施情况,以及内部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管理层应当建立和批准能够确保内部审计意见得到考虑、并在适当时得以实施的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审计不能减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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