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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计划审计工作[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10-14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稿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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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四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利用其经验和见解,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客户达成一致理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 (三)与客户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第三章 总体审计策略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第九条 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包括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和所需沟通2的性质,包括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和最终稿的时限,预期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关键日期等; (三)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以及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时所获得的经验。

  第十条 为应对本准则

  第九条确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清楚地说明下列内容: (一)向特定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高风险领域分派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 (二)向特定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货存放地观察存货盘点的项目组成员的数量,在企业集团审计业务中,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复核的范围,对高风险领域安排的审计时间预算等; (三)何时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是在期中审计阶段还是在关键的截止日期调配资源等; (四)如何管理、指导、监督这些资源的利用,包括预期何时召开项目组预备会和总结会,预期项目负责人和经理如何进行复核,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程序的完成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总体审计策略一经制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二条 总体审计策略的详略程度应当随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及该项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而变化。在小企业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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