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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10-14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稿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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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第二章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组成员是否符合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形成结论。 在执行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二)评价识别出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 (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未能解决的事项,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循,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无论是否参与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所有者、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二)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如果认为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 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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