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热点新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10-14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稿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和过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和披露过程的监督。 本准则所称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事项,这些事项和治理层的责任相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 (一)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二)向治理层及时提供审计中注意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三)共享其他信息以便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履行各自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清晰明确的沟通,并提请治理层以同样方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

  第二章 与治理结构中的相关人员沟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相关人员沟通特定事项。

  第八条 在确定与哪些相关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情况。

  第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未被正式界定,以至无法清楚识别与治理结构中的哪些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

  第十条 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下设组织、个人以及治理层整体各自的责任; (二)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下设组织或个人是否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传递的信息采取措施,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五)是否有必要将有关信息详尽或扼要地向治理层整体传达。 2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与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沟通是否足以履行其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第十二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某集团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环境针对特定事项确定与适当人员进行沟通。适当人员除了包括该组成部分治理层外,可能还包括集团治理层。当集团治理层履行组成部分治理职责时,适当人员为集团治理层。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包括讨论本准则规定的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注册会计师通常先与管理层进行讨论,除非这些事项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先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治理层了解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这些意见和措施包括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

  第十五条 管理层就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治理层所作的沟通,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 对本准则

  第十七条要求沟通的其他事项,除非注册会计师确信管理层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已进行有效、适当的沟通,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六条 某些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可能全部参与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本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