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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9-16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稿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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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作弊行为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财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委员会)及其各级考试委员会下设的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审议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并做出处理决定;受各级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的本科目有关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上报委托的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必要时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处理违纪、作弊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存档备查。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夹带至考场座位的;

  (二)将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及通讯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座位的;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在填写答题卡或答题卷时使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及纸张;

  (四)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或没有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的;

  (六)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离开考场的;

  (七)在考场内吸烟的;

  (八)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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