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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5-9-13 文号:财行[2005]216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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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 [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补助范围如下:(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财力状况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及技术机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二)业务因素,是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一些地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 10%.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二)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三)申请经费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财政部和国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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