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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适用)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  计税依据:按每年帐面折余价值为计税依据。

        ◆  税率:依房价计征者,年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2%。

        ◆  纳税申报:房产税全年税额,按半年各交纳一次,上半年于3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9月份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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