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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
    日期:2005-7-19 文号:财会便[2005]2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8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联系人:冷冰 陈瑜联系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电子邮件:casc@casc.gov.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除了特别规定外,本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五条 资产存在以下迹象时,表明该项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企业的市值(如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已经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

      (五)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六)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重组、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

      (七)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净损益远远低于预算。

      (八)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可以作为估计参考。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印花税、其他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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