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5-6-22 文号:财会便[2005]1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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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于2005年6月30日前反馈我们。同时也欢迎其他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
联系单位: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casc@casc.gov.cn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条 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决策者有用。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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