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6-14 文号:财建[2005]22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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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的发挥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 388号)的规定,我们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辽宁、大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四)开发区内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落实并已计息的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和时间: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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