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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5-5-26 文号:国机采字[2005]10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京内京外所有单位)将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要把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做好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在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部门要特别加强对京外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指导。
二、严格执行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 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2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确因特殊情况变更采购方式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一)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财政部批复的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采购资金要到位,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汇总编制好的全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应于六月底之前报送采购中心,内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各部门可于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初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采购中心。
(二)为提高采购效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各部门可按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与有关供应商直接联系进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部门可直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一)2005年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主要有:计算机(含台式机、便携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服务器(1路、 2 路CPU)、低端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显示器、复印纸等,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对于协议供货产品,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部门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zyzfcg.ggj.gov.cn)”协议供货专栏,上网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部门在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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