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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按时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交代赠款项目审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5-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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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审计厅(局)、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近年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多次向审计署和财政部反映,我国部分项目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贷赠款项目协定的要求,按时提交贷赠款项目的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对外信誉。审计署和财政部曾就此问题多次下发通知,提出要求,但是一些项目审计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状况仍没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项目单位对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工作不重视或管理不力,不能按时编制财务报表;有关财政部门督促检查不力;一些审计机关人力不足,审计时间紧张等。为确保贷赠款项目审计报告的按时提交,维护我国政府的对外信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贷赠款协定

    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按时提交贷赠款项目审计报告是我国政府的承诺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贷赠款项目协定中的规定。

    二、落实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尽快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按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具备审计条件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按照贷赠款协定要求及国内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准备好审计所需的各项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有关贷赠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应立即实施审计,保质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明确时间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协定,世界银行收到贷赠款项目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30日前,亚洲开发银行收到贷赠款项目审计报告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或9月30日之前。

    为确保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项目单位必须尽早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各项目单位通常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编制完成财务报表并及时告知审计部门。资金量大和业务复杂的项目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时间应适当提前,为审计部门留出审计时间。对于需从乡、县、市到省或中央项目办逐级汇总的项目,各级项目办和审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办和审计部门上报;上级项目办和审计部门应督促下级项目办和审计部门,保证汇总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按时完成。

    审计部门应于有关贷赠款协定规定的提交审计报告期限前10天完成审计报告并交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给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该中心提交给有关国际金融组织。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必须向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说明情况。有关财政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事先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对于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贷赠款项目,审计部门必须逐级向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于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部门必须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四、加强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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