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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抽样审计(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3-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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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抽样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抽样审计,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审计总体、选择抽样审计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在抽样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样本的代表性是保证审计抽样结论正确性的基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和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评价抽样结果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对于样本的影响,并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样本的选取;

    (三)对样本的评价;

    (四)根据样本评价结果对总体进行推断;

    (五)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作为一定的具体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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