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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3-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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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评估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或决策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重要性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断,合理估计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对审计范围中各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出判断:

        (一)相关管理层的需要;

        (二)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的影响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在组织中的重要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风险及各项业务的性质;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预估。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重要性标准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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