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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 日期:2005-3-11 文号:财预[2005]46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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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情况应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项目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中央部门净结余资金,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将本部门以前年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结合部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实际情况及部门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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