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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5-3-4 文号:财库[2005]7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50201T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00亿元。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

      2、本期国债期限1年,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参考承销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5年3月14日招投标,3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3月17日发行结束,3月2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于2006年3月15日按面值偿还。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团成员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5、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3月15日至3月17日发出分销确认,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3月18日将债权记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6亿元,基本承销额54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2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2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2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价格下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5年3月14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45-11: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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