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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3-2 文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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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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