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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2-25 文号:财农[2005]1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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