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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1-20 文号:财行[2005]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有关地区实施的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方式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省级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申请补助数额、补助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底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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