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热点新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5-1-4 文号:国机采字[2005]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实施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1路及2路CPU)、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选择部分采购单位试行网上公开竞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批量采购价格,各京外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各在京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将采购需求计划报送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包括京内京外)应按照国管局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的规定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目、品牌、型号、折扣或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详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 //zyzfcg.ggj.gov.cn)。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授权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二)采购合同

  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