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百度主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3-30 文号:财关税[2006]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