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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一)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支持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会计记录中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声明。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
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不仅受到错报风险的影响,还受到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七条 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获取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的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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