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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4-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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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会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三条  在确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章  总体应对措施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会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下列总体应对措施:

    (一)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

    (二)分派更有经验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三)提供更多的督导;

    (四)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当局预见或事先了解;

    (五)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影响其对会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考虑:

    (一)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

    (二)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

    (三)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四)增加审计范围中所包括的经营场所的数量。

    第三章  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

    第一节  考虑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风险的重要性;

    (二)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

    (三)涉及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特征;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尤其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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