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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4-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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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一)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积累必要的审计证据认定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二)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高度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会计报表审计目标应当实施以及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五)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的可能性。

    第二章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三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审计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以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当局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一)抽样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获取审计证据和形成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和列报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报表审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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